关于向叶欢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8日 18:02:31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164号 叶欢(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五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董杨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叶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杨月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46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7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 二、驳回原告董杨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叶欢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2月28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