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付海涛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8日 18:06:14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79号 付海涛(安徽省金寨县白塔畈镇光慈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从2018年4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3125元,之后的利息仍按该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2月28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