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喻翔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2日 17:27:33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659号 喻翔(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水岸阳光):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众盛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喻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喻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众盛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班费3600元。 如果被告喻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喻翔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2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