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潘春海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2日 17:28:57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662号 潘春海(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坎头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芬诉被告潘春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准予原告梁国芬与被告潘春海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国芬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2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