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何凯明、何彩红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2日 17:31:51 星期一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410号 何凯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鸦滩村)、何彩红(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鸦滩村):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何凯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0697.42元并支付违约金2760元(违约金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仍按此标准计算)。 二、被告何彩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6元,由被告何凯明、何彩红共同负担。 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二Ο年三月二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 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