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深圳壹赛联防爆车辆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2日 17:33:42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83号 深圳壹赛联防爆车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杭叉叉车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深圳壹赛联防爆车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违约金560.67元(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共计80560.67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2日 联系人:程睿 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