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陈欢水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3日 17:21:58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91号 陈欢水(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山河村): 本院受理原告孙荷凤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陈欢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荷凤175513元及逾期利息67541.2元(以1755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之后继续按照前述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陈欢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46元,由被告陈欢水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3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