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金云飞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4日 18:24:48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173号 金云飞(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高云村): 本院受理原告叶青珊诉被告金云飞、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费用总计92288元,其中被告金云飞已支付35000元,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57288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1日9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3日 联系人:陈广智 电话:0571-61072787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