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郑君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4日 18:26:39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646号 郑君(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街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戴海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戴海兵、被告郑君偿还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卡本金86212.48元,费用10782.96元,利息4289.23元,合计101284.7元(注:暂计至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1日起至信用卡结清之日止的费用、利息等按借款合同和人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 二、判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YY80602020180033《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借款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郑君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5日10时在本院2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4日 联系人:金晶 电话:0571-6107276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