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袁益华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5日 17:56:00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53号 袁益华(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射干村3组严家):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锋诉你与陈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9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486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2月5日算起至2019年12月6日利息为4860元),今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 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8日上午10点在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0年3月5日 联系人:赵东东 电话:0571-6361163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