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5日 18:05:47 星期四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催12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金星达包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杭州艾米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合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00000元、票据号码为32000051 24823671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19)浙0185民催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金星达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承办人:胡晴环 联系电话:0571-6107277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