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颜君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6日 17:49:09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28号 颜君(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 本院受理原告戚江龙诉被告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1600元(暂从2018年9月28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10日,按月息一分计算为21600元,之后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颜君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5日15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5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