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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李凤、张金平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6日 17:51:08 星期五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61号

李凤(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张金平(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新仓镇黄岭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李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0995元元并支付罚息12447.79元(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15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5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仍按此标准计算)。

二、被告李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张金平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李凤、张金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04元,共计2915元,由被告李凤、张金平共同负担。

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二Ο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 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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