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金亮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6日 17:52:16 星期五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508号 金亮(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上田村): 本院受理原告桂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金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桂红梅借款人民币471700元并支付利息3144元(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9年8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9月3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金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23元,由被告金亮负担。 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二Ο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 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