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王利槐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6日 17:53:01 星期五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575号 王利槐(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夏村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王利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建安货款人民币2589815.38元。 如果被告王利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19元,由被告王利槐负担。 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二Ο年三月六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 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