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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曹三红、汪爱根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6日 17:54:53 星期五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660号

曹三红(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高士镇童岭村)、汪爱根(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高士镇童岭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曹三红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575元(按月利率1.3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4日计算至2019年8月25日,2019年8月2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此标准继续计算);

二、判令被告曹三红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判令被告汪爱根对被告曹三红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曹三红、汪爱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9:00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6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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