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杭州沈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1日 18:23:47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179号 杭州沈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质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沈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杭州沈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金质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929.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205元(自2017年3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0月24日为2205元,此后仍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杭州金质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杭州金质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杭州沈杰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负担346元。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1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