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黄平辉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1日 18:24:35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3184号 黄平辉(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西山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质丽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黄平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质丽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22816.6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3元,由原告浙江金质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63元,被告黄平辉负担2740元。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1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