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祝金定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1日 18:25:37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336号 祝金定(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绍鲁村): 本院受理原告蒋银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祝金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银花借款10000元。 如果被告祝金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祝金定负担。 原告蒋银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祝金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0日 联系人:王潇潇/吕超献 电话:0571-63886655/6388665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