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潘国平、王爱萍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1日 18:26:43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352号 潘国平(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千茂村)、王爱萍(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千茂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潘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7249.47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王爱萍对上述第一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潘国平、王爱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5元,由被告潘国平、王爱萍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潘国平、王爱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0日 联系人:王潇潇/吕超献 电话:0571-63886655/63886656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