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吴世能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1日 18:32:21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473号 吴世能(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东天目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刚诉被告吴世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6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吴世能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6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11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