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东莞新发电子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3日 19:52:02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14号 东莞新发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亿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新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东莞新发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亿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7323.09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6664元,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临安亿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79元,由被告东莞新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3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