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3日 19:52:56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511号 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542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为535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0元,财产保全费用587元,合计1807元,由被告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3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