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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杭州斯瑞电子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6日 19:05:23 星期一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037号

杭州斯瑞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创佳纸箱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一、被告杭州斯瑞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创佳纸箱有限公司货款324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4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斯瑞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临安创佳纸箱有限公司1755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755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杭州临安创佳纸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杭州斯瑞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90元,合计1751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创佳纸箱有限公司承担23元,由被告杭州斯瑞电子有限公司承担1728元。

原告杭州临安创佳纸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斯瑞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赵东东

联系电话:0571- 6361163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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