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吴国松、骆桂芳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6日 19:07:28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854号 吴国松、骆桂芳(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 本院受理原告黄玉泉诉被告吴国松、骆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吴国松、骆桂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玉泉借款本金410000元,利息254200元(以41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13日计算至2019年7月13日,此后利息要求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42元,由被告吴国松、骆桂芳共同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6日 联系人:胡晴环 电话:0571-6107277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