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峰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7日 17:17:03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1302号 张峰(安徽省蒙城县小涧镇西王集社区):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福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临安福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于2015年8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张峰应支付原告临安福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金40000元、违约金24000元、场地维修、污水处理等费用10000元,合计74000元,扣除原告临安福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被告张峰的保证金20000元,被告张峰实际尚应支付原告临安福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4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临安福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15元,由原告临安福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05元,被告张峰负担12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60元,由原告临安福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1元,由被告张峰负担499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3日 联系人:王建华 电话:0571-63888376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