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朱应木、肖金华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7日 17:18:02 星期二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186号 朱应木(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横路村)、肖金华(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横路村): 本院受理原告毛爱华诉被告朱应木、肖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朱应木、肖金华应归还原告毛爱华借款118000元,并支付利息57938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日,此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1.5%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朱应木、肖金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19元,由被告朱应木、肖金华共同负担。 请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7日 联系人:王建华 电话:0571-63888376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绿筠街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於潜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