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杨宝尔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8日 18:27:55 星期三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092号 杨宝尔(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上钱村1组横岭脚): 本院受理原告陈杏琴与被告杨宝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杨宝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杏琴借款273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杨宝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157元,由被告杨宝尔负担1593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人:杜丽云 电话:0571-6107966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