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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龚锦龙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8日 18:31:52 星期三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936号

龚锦龙(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道灵溪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龚锦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13320.19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章小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被告龚锦龙、章小琴共同负担。

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Ο二Ο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 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大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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