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金正奎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0日 17:45:02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619号 金正奎 (重庆市丰都县包鸾镇弹子台村):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森诉金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8年1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25日; 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09:00在本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20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