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陈金娟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3日 19:07:31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80号 陈金娟(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大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姜海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舒人俊 电话:0571-61075138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