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郑学武、张欣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3日 19:15:38 星期一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533号 郑学武、张欣(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太平里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帅俊杭、唐爱巧、帅庭权、姚雪琴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帅俊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00元,支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复息)11931.9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止,此后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付),合计人民币251931.98元。 二、被告唐爱巧、郑学武、张欣、帅庭权、姚雪琴对被告帅俊杭上述应归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9元,由被告帅俊杭、唐爱巧、郑学武、张欣、帅庭权、姚雪琴负担。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陶祖法 电话:0571-63630300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岛石街昌北人民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