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北京利特嘉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 18:39:06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668号 北京利特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尚丽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利特嘉科技有限公司、王熙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利特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尚丽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028元及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9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尚丽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利特嘉科技有限公司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70元,由原告杭州尚丽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元,被告北京利特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963元。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26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