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马预兵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 18:40:10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711号 马预兵(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桥社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马预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本金14339.2元并支付利息1472.16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5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如果被告马预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元(原告预交223元),由被告马预兵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3月26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