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虞云芳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 18:43:20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22号 虞云芳(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花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67895.46元、利息13450.89元,滞纳金(违约金)3577.3元(以上数据截至2019年6月5日),并承担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等,合计184923.6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26日 联系人:沈越 电话:0571-6107272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