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胡国军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 18:45:47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570号 胡国军(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潭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雅诉被告张春苗、胡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按月利率3%支付原告从2019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人民币9900元,前述小计人民币109900元); 二、判令被告胡国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因被告胡国军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6月19日9时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26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