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胡琴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 19:12:22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247号 胡琴(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蒋杨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胡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94559.06元(以上数据截止2019年8月8日),利息人民币12280.93元(含罚息),并承担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26日 联系人:陶洁 电话:0571-61072766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