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何光莲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7日 17:00:00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636号 何光莲(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花桥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何光莲、鲍金林、何齐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何光莲、鲍金林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据此产生的利息11928.99元(据此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判令被告何齐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因被告何光莲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6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27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