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临安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7日 17:00:00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750号 临安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春六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屋维修费人民币30000元及2017年1月17日起的利息损失至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为549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临安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6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27日 联系人:陈菲 电话:0571-61075032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