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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王利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1日 21:20:56 星期二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248号

王利槐(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夏村村):

本院受理原告黄柏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44240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8月3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之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324240元;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王利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日9:00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3月31日

联系人:李益

电话:0571-61072750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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