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夏晓明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2日 19:05:54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6568号 夏晓明(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夏村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被告夏晓明立即归还尚欠借款本金4866.76元,利息及滞纳金1731.15元(计至2019年10月15日,之后利息按货记卡使用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6597.91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3日8时45分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邹家豪 电话:0571-6107219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