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张杰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2日 19:06:47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78号 张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西康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浙西大龙湾风景旅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门票款79460元及逾期违约金17852元(以7946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自201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后续违约金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97312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邹家豪 电话:0571-6107219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