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涂屏女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2日 19:09:17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143号 涂屏女(江西省余干县江埠乡蛇塘楼下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己垫付的保险理赔款3150元及利息损失(以31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曰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6日8时45分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邹家豪 电话:0571-6107219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