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梁花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2日 19:16:09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551号 梁花菊(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横岭村): 本院受理原告马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32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从2017年11月18日起到2019年11月17日止)。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日10时15分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人:邹家豪 电话:0571-6107219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