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廖大佑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2日 19:18:05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809号 廖大佑(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东乔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被告廖大佑、吕根华、袁益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廖大佑、吕根华、袁益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华55000元。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2日 联系人:张晓颖 电话:0571-61072759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