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洪永龙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3日 20:18:29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945号 洪永龙(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青柯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钱民装潢材料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 被告洪永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民装潢材料商店货款23970元。 如果被告洪永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9元,由被告洪永龙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程睿 联系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