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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临安华博电子有限公司、临安市天发铁管有限公司、林爱萍、陈晓良、毛春林、王镒泰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8日 18:55:50 星期三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4194号

临安华博电子有限公司、临安市天发铁管有限公司、林爱萍(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墅街)、陈晓良(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绿景村)、毛春林(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泗州村)、王镒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荣诉被告周国军、临安华博电子有限公司、临安市天发铁管有限公司、林爱萍、陈晓良、毛春林、王镒泰、骆卫星、顾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4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周国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荣代偿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被告临安华博电子有限公司、临安市天发铁管有限公司、林爱萍、陈晓良、毛春林、王镒泰对被告周国军就上述第一项所涉款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骆卫星、顾松对被告周国军就上述第一项所涉款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承担四十五分之三、四十五分之二的清偿责任(以各自出资为限)。

如果被告周国军、临安华博电子有限公司、临安市天发铁管有限公司、林爱萍、陈晓良、毛春林、王镒泰、骆卫星、顾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周国军、临安华博电子有限公司、临安市天发铁管有限公司、林爱萍、陈晓良、毛春林、王镒泰、骆卫星、顾松共同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4月7日

联系人: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王浩

联系电话:0571-6107275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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