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李玉环送达判决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9日 18:15:48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85民初5764号 李玉环(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高垣村): 本院受理原告临安仕佳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85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李玉环应对淳安有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临安仕佳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中的3667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李玉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7元,由被告李玉环负担。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邹家豪 电话:0571-61072191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