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胡洪冰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09日 18:17:47 星期四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645号 胡洪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文昌阁): 本院受理原告潘子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年利率6%,从2020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4月9日 联系人:程睿 电话:0571-61072774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