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吕跃庆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
作者: 更新时间:2020年04月10日 22:03:21 星期五 |
杭 州 市 临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2民初899号 吕跃庆(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俞巷): 本院受理原告施鸣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天目山清泉居度假公寓定(租)房单》无效;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20000元,并支付占用租金期间的利息损失247.5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年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2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年4月10日 联系人:赵东东 电话:0571-63611635 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958号 |